标签:姚有为 揭露 打假资金募集 网络诈骗 方舟子 何祚庥 郭正谊 袁钟 司马南 [按:该文于2007年4月15日发表在我的网站(站长的杂文)和我的牛博博客(杂文)。我在准备休息的时候,顺便来这里看了一下,结果发现了一个匿名“朋友们请注意”的朋友在《我是一个传播科学的人,而不是科研人员》一文之后留了一则这样的评论:“朋友们请注意,这个‘阿僧和你一路走’可能是一个为方舟子的‘打假基金’做广告的小骗子,大家千万不要上当!因为我在他的博客发现了这样一篇‘文章’:……”我看完这则评论之后,又看了“阿僧和你一路走”写的那些评论,我觉得“朋友们请注意”这个朋友的提醒很有道理。于是我决定把这篇文章发表在这里。] “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是一伙丑恶的骗子!
姚有为
2007年4月15日,我从牛博网上获悉,何祚庥、郭正谊、袁钟、司马南四人成立了“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冠冕堂皇的理由是为方舟子“科技打假”的败诉案件垫付资金。 我断定这是一个诈骗钱财的非法团伙,理由有三: 其一,郭正谊、袁钟、司马南如果不是不学无术之人,那就是居心叵测之徒。我在《敲响诋毁中医者的丧钟》(该书于2007年清明节完稿,并在我的网站上全文发表,我的网址是:http://www.yaoyouwei.com/。)一书中已经论述过,何祚庥不过是一个患了“老顽童综合症”老糊涂,是一个阻碍科学的拦路虎。至于郭正谊、袁钟、司马南这三位是何许人也,我不太了解。但我在《敲响诋毁中医者的丧钟》一书中,已经明确指出了张功耀、何祚庥、方舟子为领军人物的一群诋毁中医的愚蠢之徒,在诋毁中医科学的垃圾文章中在科学方面表现出的种种愚蠢。物理、化学水平能达到高中水平的人都能够看懂我的文章,都能够发现张功耀、何祚庥、方舟子为领军人物的一群诋毁中医的愚蠢之徒的不学无术的本来面目。郭正谊、袁钟、司马南为何看不懂我的文章?那说明了什么?我认为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这三位的物理、化学水平没有达到高中水平,他们本身也是不学无术之人;二是,他们也像方舟子一样是居心叵测之徒。难道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他们募捐的动机不纯!区区几万元小钱,何祚庥三个月的工资就可以垫付了。再说,方舟子仅仅一本《批判中医》的垃圾书就骗了一些愚蠢之人的不少钱,何须他们四个人合伙募捐。如果他们是真心“科技打假”,如果他们真是“科技打假”的斗士,那他们自己先为“科技打假”变成穷光蛋再说!!很显然,他们募捐的动机不纯!他们的动机是什么?我认为也只有两种可能:一是,骗取钱财;二是,挑衅国家法律!他们认为方舟子屡屡败诉是因为法律不公正,他们是以这种方式挑衅国家法律!难道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三,他们的募捐行为严重违法。他们在《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通报》中说“为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未获得批准前,我们仅以个人名义而不以社会团体筹备组的名义从事活动。”他们没有经过任何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以个人的名义在网上募捐,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国家认可这种募捐方式,那会出现多少募捐骗子呢?我可以在这里断言:他们永远也不可能得到任何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因为“科技打假”是国家科委的行政职能。他们的“科技打假”是个人行为,他们的行为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否则就必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国家行政部门也必须依法行政,否则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是绝对不敢批准他们的非法要求。我从事过多年的行政执法工作,而且从事过民政工作,深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严肃性,若哪个国家行政部门批准他们的非法要求,我立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起诉!批准他们的国家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必败无疑! 通过我的以上分析,明智的人应该看出了“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的欺骗性和虚伪性,所以不要向这一伙丑恶的骗子捐1分钱!现在有很多贫穷家庭的孩子因缺钱为求学犯愁,我以向贫穷的学子免费赠送《中学化学诗歌》的方式表达我的一点心意。如果你是一个热心公益事业的人,那么你就向希望工程捐款,这是最有意义的善事!把1分钱捐给骗子也是一种十足的愚蠢!!! 这伙丑恶的网络诈骗犯现在之所以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主要是因为我国有关的网络法规还不健全,但是我坚信,总有一天他们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请正义的人们拭目以待!! 2007年4月15日
说明:我已经给“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成员在我的网站“立此存照”。 附:新语丝网站上的《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通报》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按:该募集小组目前先只接受国内捐款。国外捐款请给美国注册的“中国科学
与学术诚信基金会”(筹备中),在国外注册的基金会根据中国法律难以接受国
内的捐赠。)
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通报
为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未获得批准前,我们仅以个人名义而不以社会团体筹备组的名义从事活动。
我们——何祚庥、郭正谊、袁钟、司马南四人现在组成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并仅以个人的名义发起募捐。
我们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以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为主旨的活动。待条件具备时,我们将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方是民(方舟子)先生及其领导的新语丝网站是国内科技打假的主力军之一,也是主要的受资助方之一;有鉴于此,方是民先生不参与本组的任何运作活动事务。
目前,我们将募集到的首批捐款用于因反伪科学或揭露欺诈或抨击不实宣传
而引发的方是民等人(单位)的应诉、反诉、上诉等涉诉事务。
我们不仅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对已定项目提供资助,还将其他确利于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的事项列入待定项目,公示并商议通过后给予资助。
我们控制下的捐款帐户及资助行为愿意接受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在内的各界的监督。
我们非常希望有足以让公众信赖的注册在北京的基金会能够无偿为本小组代管募捐帐户。
请愿意提供支持的在京基金会、有意参与本小组事务的人士或有意监督捐款去向的人士与本小组临时委任的事务秘书——彭剑联系。
我们申明:将依据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公开帐目并接受监督。
科技打假资金捐赠协议的基本内容是:
1.接收的捐款仅用于以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为主旨的活动;
2.接收的捐款主要用于资助确利于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的涉诉事务;
3.小组成员及志愿服务的秘书人员无薪酬(不在捐款中取任何报酬)。
我们特别声明: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捐赠人可在捐款后半年内无理由地、无条件地撤销自己的捐赠行为;我们将在收到撤销通知并确认捐赠人身份及捐款金额后一个月内将相应款项如数退还。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向我们指定个人或帐户汇款的捐赠人,同样享有该撤销权。
特此通报!
何祚庥、郭正谊、袁钟、司马南
科学打假资金募集小组网站:http://www.dajiajijin.org/
当前基金支持项目
资助对象:方是民、北京科技报社。
诉案目录:
1.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2.肖传国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3.肖传国与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4.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5.曾宇裳、刘少华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
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
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6.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控告吕瑛民事枉法裁判案
7.陈建民与北京科技报社名誉权纠纷申诉案
捐款方式:
……
(XYS2006110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我在这里需要强调说明一点的是,方舟子在美国注册的所谓的“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不过是一个空壳。我让在美国的一个高中和大学同学打听了一下,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有个“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新语丝公布了这个“基金会”首届理事会主席建立和和邮政、快递地址:
首届理事会主席:
Feng Zhang(张锋), Ph.D.,
CFA(特许金融分析师)
个人简历:
1985~1990:中国科技大学,1990年获得“分子生物学”学士学位
1991~1997:美国明尼苏达大学,1997年获得“遗传学”博士学位
1997~1999:美国芝加哥大学,1999年获得“分析金融学与商业经济”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
1999~2003:Royal &
SunAlliance Insurance, Charlotte, NC, US,基金经理
2003~ 今 :Fir Tree Partners,
Miami, FL, US,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
邮政地址:
OSAIC
c/o Feng Zhang
10490 NW 48th
Street
Doral, FL 33178, USA
快递地址:
OSAIC
c/o Feng Zhang
7301 SW 57th Court, Suite
410
South Miami, FL 33141,
USA
据我的一个同学介绍,这个“张锋”是方舟子的一个大学同学,和方舟子一样,混了一个“遗传学”博士学位,但是找不到工作,于是又混了一张“分析金融学与商业经济”工商管理硕士,现在是一家美国公司的一个低级职员。在美国是属于“生活困难的阶层”。“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连一个牌子都没有,所谓的邮政、快递地址只不过是“张锋”的租赁的住宅地址和工作单位地址。很显然“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不过是方舟子和他的穷光蛋同学“张锋”共同设计的一个骗局!在美国注册这样一个“基金会”,只需要5美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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