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有为给潍坊某机关某官僚的敬告 我的网站是经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的实名个人网站,我是实名作家、学者,无论是我正式出版的著作还是在我的网站上发表的著作、文章,都是业余研究、创作成果,与我所在的国家机关无关,我以个人的名义对我的网站和我的所有的著作、文章负全部的法律责任。近日潍坊某机关某官僚打着山东省委某部门的旗号,通过“组织手段”对我的网站上的某篇文章和网站留言板上的某篇留言两次说三道四,这两次虽然我已经照办了,我这是为了给潍坊某机关的面子,但是我不希望今后再发生这样的事情!我的业余研究、写作属于个人行为,与我所在的国家机关无关,所以今后再有类似的事情,不要再找我的单位领导的麻烦,请直接与我交涉,或者直接以机关公文的形式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书面通知,或者直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我的有关责任。这样的做法才是光明正大的做法。若今后再一方面通过电话“甜言蜜语”,另一方面又通过“组织手段”的向我施加压力,我将严辞拒绝“合作”,我看看你敢把我怎么样!我看看你能把我怎么样!你以为现在是荒唐的“文革”时期?你以为是政治理论流氓信口雌黄、随意乱扣帽子的上世纪80年代?我对采取“文革”式的不光明正大的违法、违纪的“人治方式”极其反感!因为你这样的人是阻碍中华民族走向法治文明道路的绊脚石!我希望你今后能尊重我这个敬告。 我是一个共产党员,我认为我的研究、写作是光明正大的,无愧于党,无愧于国家,无愧于人民。正因如此,自2000年我的网站创建以来,中央有关部门的历届有关领导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对我表示关心和支持。近日中央有关部门又通过山东省委、潍坊市委有关部门邀请我参加一个研究、写作课题。我发现,已被绳之以法的成千上万赃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惯于以“组织”的名义以权谋私,所以我今后不希望任何居心叵测的官僚再以“组织”的名义干不光明正大的事情。中央有关部门的历届有关领导都给了我足够的尊重,你凭什么在我面前耍官油子手腕?你凭什么搞阴谋诡计?难道你的才华、学识很高?难道你的鉴别能力比中央有关部门的领导还高明?难道你被某个赃官贿赂了?
在这里顺便对某些想找我的麻烦的赃官坦言我目前的心态:我已经是过了不惑之年的中年人,我目前的心目中只有国法、党纪,不惧怕任何赃官玩弄的不光明正大的权术,不管你的职位有多高。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我的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剥夺我这个权利。“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党章规定的一个原则,我有权对任何的党的领导干部的公开言行和腐败现象公开提出批评意见,任何党的领导干部都无权剥夺党章赋予我的我这个党员的基本权利。我同时也尊重任何人的人权,所以欢迎任何人对我的公开言论进行公开批评,但是我十分厌恶“文革”式的不光明正大的违法、违纪的人治方式!因为我目前的身份是国家公务员,所以我为了照顾地方领导的面子有时作了必要的让步,但是我的让步是有限度的,我的忍耐是有限度的……再说,我写的重要的反腐败的文章都实名投到了“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举报网站(http://www.12388.gov.cn/xf/index.html)”,《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 举报网站须知》第三条明确规定:“三、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对借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以,在中纪委没有追究我之前,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对我的刁难都是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很无聊!很卑鄙!很无耻!
最后我在这里对某省的某个官僚作一个提醒,2008年7月22日晚9时,在你的唆使下,潍坊的某些不明真相的警察曾与我发生了一个不愉快的“冲突”,我当时很生气,把他们严辞教育了一番,但是我没有对此再追究,原因有五:其一,与我发生冲突的警察因为不明真相而受骗;其二,其中一个警察是我的一个好朋友的从前的战友;其三,他们都喝了“马尿”,属于丧失理智的酒后闹事。其四,我的很多学生、同学、朋友是潍坊市公安系统的领导干部……其五,这个原因我不想在这里明说……我虽然不想再追究,但是多年的职业习惯让我收集了录音、录像等证据…… 200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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