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第383条规定或者废除死刑

姚有为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要召开了,我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第383条规定或者废除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我之所以建议修改该条规定,理由有三:其一,该条款已经过时了。从现在的国情来看,贪污十万者是少见的清官,贪污百万者算是清官,贪污千万者算是好官。贪污数亿是人民普遍认可的正常现象。所以该条款已经不符合现在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情了,所以有必要修改。其二,从近年来法院的判例来看,这条法律好像是根本不存在。从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全国的法官都没有把这条法律当回事,所以乱判一通,有的仅贪污几百万被判了死刑,有的贪了数千万才判个十年八载,有的贪几十万被判死缓,贪几百万也是死缓,贪几千万也是死缓,贪数亿也是死缓,所以很多亿万巨贪贪污都不服,都感到冤枉,都上诉。这样的荒唐现象不能再持续下去了。其三,从贪官越来越多,贪污数额越来越大的现象来看,这条法律对贪官根本没有制约作用。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有效期长些,我建议将该条款的相关数字扩大1万倍。那么第一款就可以修改为“(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亿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它三款以此类推。就目前国情来看,扩大1万倍有点超前,但是根据目前的贪污趋势来看,估计再过5年,贪污10亿以上就像现在贪污几千万一样司空见惯了,所以扩大1万倍是符合国情的。我想,只要敢于承认现实的人,都不会反对我的这个建议;除了少数欲壑难填的贪官之外,大多数贪官也会认为我的这个建议合情合理,也就不会再喊冤叫屈了。

如果全国人大害怕某些“吃饱了饭没事干的外国人”对此说三道四,那就直接废除死刑。废除死刑至少有两个好处:其一,法官们今后既不会在遭到贪污犯的埋怨,也不会在遭到人民的埋怨,今后断案就可以更随心所欲了。其二,符合了“国际惯例”,可以根据“国际惯例”把多年来潜逃国外的数不胜数的贪官引渡回来,这样就为国家回收了天文数字的赃款。引渡回来一个贪官,至少能再挖出10个贪官,那么回收的赃款就难以计数了。用回收赃款的一小部分就可以给全国的农民和城市困难居民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大部分赃款给各级“公仆”进一步提高“三公”消费标准。这是官民都乐意的好情,可谓一举两得。官民皆安,社会自然也就和谐了。

如果既不修改《刑法》第383条规定,又不废除死刑,那么今后的社会肯定会更不和谐。贪官们为所欲为,奸商们图财害命,法官们左右为难,穷人叫苦连天,失业工人怒火万丈,待业大学生悲观绝望,地震灾区的灾民怨声载道,上方大军浩浩荡荡,群体事件此起彼伏,警察叔叔战天斗地……这样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能维持多久?“警民恶斗”的措施只能糊弄一时,不是长久之计,因为绝大多数的警察的亲人也是老百姓,绝大多数的武警、军人也都来自老百姓,当绝大多数的警察不愿意再为贪官卖命了的时候怎么办?难道我们也像前苏联那样,突然有一天一个人高呼“散伙”,于是一呼百拥,或者一哄而散,再来个“春秋战国”?

200933